科研誠信是科技創(chuàng)新的基石,遵守科研道德是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行為準則,恪守科研倫理是科學家的重要社會責任。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歸納了倫理審查工作中存在的錯誤做法,以及在生物醫(yī)學研究中有悖于倫理規(guī)范的常見問題,制定如下“倫理提醒”,倡導在科研實踐中恪守各類倫理要求,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tài)。
提醒一:恪守科研倫理是科研機構的基本社會責任。院屬各有關單位是科研倫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切實提高遵守國家有關科研倫理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思想意識。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重視和加強科研倫理工作,加強對倫理委員會的支持。
提醒二:從事生物醫(yī)學研究的院屬各單位應設立倫理委員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倫理委員會獨立開展倫理審查工作。倫理委員會要切實履行倫理審查職責,未經委員會集體研究同意,任何個人均不得代表委員會在各類審查文書上簽字。倫理委員會應定期向研究所所務會匯報工作,針對不同層面的科技工作者開展倫理教育。
提醒三:應重視倫理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代表性和多樣性。注意吸納不同領域專家如社會學、管理學、哲學、倫理、醫(yī)務、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專家參加倫理委員會。
提醒四:從事生物醫(yī)學研究的科研人員,應了解國際生物醫(yī)學倫理的基本準則,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并予以遵守。應了解《赫爾辛基宣言》《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等準則和法規(guī)。
提醒五:按照規(guī)定需進行倫理審查的生物醫(yī)學研究項目,項目負責人應主動在項目實施前提交倫理審查,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或許可,不得進行該項研究;根據研究進展需要更改實驗方案、擴大研究范圍的,超出原有倫理審查意見范圍的,應重新進行倫理審查。
提醒六:倫理委員會不應受理正在執(zhí)行和已經結束的科研項目倫理審查申請。也不應在形成研究成果時,如論文投稿、申報獎項等“補充”倫理審查、簽署倫理審查意見。
提醒七:從事生物醫(yī)學研究的科研人員在公開發(fā)布其科研內容和成果時,相關內容和成果應經過倫理審查和科學共同體認可。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謹負責的態(tài)度,客觀準確地進行科學傳播。
提醒八:從事生物醫(yī)學研究的機構和科研人員應將研究中涉及人的各類信息及數據妥為保管,建立嚴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實尊重和保障受試者的基本權益和個人隱私。
提醒九:在各類國內外、境內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項目已經經過所在國家、地區(qū)和機構的倫理委員會審查的,還應當向本單位倫理委員會申請審核!
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 (2019年4月30日發(fā)布)
《科學新聞》 (科學新聞2022年8月刊 封面)